关于印发《第一足球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6-20 15:02
- 浏览次数:
阿署办发〔2022〕10号
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足球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同意,现将第一足球网乡村振兴局、盟委农牧办、财政局制定的《第一足球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足球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依据《第一足球网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和《第一足球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21〕64号),结合第一足球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第一足球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盟委、行署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决策部署,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效率与效益同向、民主决策与公正透明相结合,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管护、盘活、处置、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最大限度发挥资产效益,为构建长效稳定的防返贫监测机制提供物质基础,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工作目标
在全盟范围内全面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构建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损失、浪费等风险,推动扶贫资产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改革,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
——旗区主导,合力推动。旗(区)政府(管委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嘎查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落到实处。
——群众参与,保障权益。充分发挥脱贫村和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分尊重脱贫群众意愿,切实保障脱贫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脱贫群众成为扶贫项目资产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聚焦“三保障”和安全饮水,结合部门和各苏木镇、嘎查村实际,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差异和已有工作基础,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的来源、类型、受益范围,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构建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机制。
——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在扶贫项目资产科学分类和确权明晰化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坚决防止扶贫项目资产流失,群众利益遭受损失,防范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产侵占。
——权责明晰,公开透明。认真落实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将扶贫项目资产权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范围。对2012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结对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定点帮扶贫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要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二)分清类型。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1.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电子商务、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通讯、环境治理、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一足球网类资产。
2.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设备、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旅游服务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生物性资产等,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3.到户类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三)建立台账。旗(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2012年以来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开展清产核资,摸清底数,分年度分级(旗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分类建立扶贫资金投向台账、项目建设情况台账、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子模块“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内录入资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尚未完成决算的项目,在决算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权属界定、资产移交等工作,并及时录入资产信息统一管理。
扶贫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情况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资金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竣工时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产登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购建数量、计量单位、使用年限、资产规模(原始价值)、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管护模式、资产状态、经营主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经营方式、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始价值,原则上按照项目竣工决算为登记依据。
(四)登记确权。资产权属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进行界定。产权界定要充分考虑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1.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农户所有。
2.投入到嘎查村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嘎查村集体。村级联建形成的资产按照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确权到各联建嘎查村,由苏木镇移交嘎查村,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
3.由苏木镇统一组织实施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嘎查村,难以明确到嘎查村的产权归属苏木镇,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及时确权移交。由苏木镇、嘎查村实施单独到村的资产,确权到资产所在地嘎查村集体。
4.由旗(区)、苏木镇两级跨苏木、嘎查村组织实施的资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产权不明晰的资产,由旗(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归属资产所在地嘎查村集体。
5.由旗(区)统筹实施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区)政府(管委会),由旗(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管理。由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行业部门跨苏木镇、嘎查村统筹实施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产权归属旗(区)政府(管委会),指定行业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管理。
(五)公示移交。资产登记信息应当在资产所在地旗(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资产登记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发放不动产登记权证、资产登记证。对无法登记办证的,应当以印发文件形式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收益权人和管护责任人等。
资产确权后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资产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护责任人、收益权人,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资产信息核查比对等工作,核实资产信息无误后,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清算核资。每年3月底前,由旗(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嘎查村,对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现状、资产净值开展年度清算核实。
资产清算核实完成后,根据资产权属,依据现行会计准则进行计提折旧,计算净值,原则上经营性资产中的权益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对发生更新置换的资产,重新登记资产原值,并且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对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且符合资产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资产处置。要按照年度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统数据信息。
(七)管护运营。旗(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护与谁使用谁管护相结合、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结合、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责任,制定管护运营方案,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1.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相关行业部门、苏木镇和嘎查村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监督和处置管理工作。
2.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人直接经营项目资产的,自行运营管护。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明确经营主体,资产所有权人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包括收益率、期限、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退出办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经营主体要确保资产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合同期满后,保证资产正常发挥功能,因管护运营不当或者造成资产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关责任。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3.公益性资产的管护应当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履行管护责任。属于旗(区)、苏木镇、嘎查村的公益性资产,由旗(区)主管部门、苏木镇、嘎查村进行管护。
4.资产产权属于嘎查村集体的,由嘎查村明确管护责任人进行分类管护。
(1)对权属嘎查村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资产,由嘎查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嘎查村集体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形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参与管护,管护费用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中解决。
(2)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资产,由村“两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3)对光伏发电设施、农村饮水工程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如村“两委”不具备管护条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运营。
(4)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
资产管护运营要坚持“民主决策、公示公开、协议约束”等原则,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农村牧区集体资产以及行业管理等规定规范程序。经营性资产应当按照“绩效目标明确、经营程序规范、坚持民主决策、落实审批备案、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效益”的原则运营,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经营性资产日常监控台账,做好日常跟踪监测,确保资产安全。对于经营性风险较高的项目资产,应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和提供担保保证、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旗(区)指导苏木镇本着有利于资产收益和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经营性资产统筹集中经营。资产由资产所有权人委托管护责任人、收益权人经营的,经营方案须报资产所有权人同意。
(八)支出费用。资产管护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费用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旗(区)或苏木镇的,管护费用由旗(区)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嘎查村集体的,管护费用由嘎查村集体经济收入及旗(区)财政合理分担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旗(区)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九)收益分配。每年3月底前,旗(区)或苏木镇经营性资产收益金由扶贫项目资产主管责任单位负责结算收缴,所得收益应当及时上缴旗(区)财政。嘎查村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员会负责收缴,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苏木镇经管站统一管理。
经营性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及项目资产运行管护,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增收、突发严重困难户帮扶,也可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智志双扶”奖励补助、鼓励群众参与嘎查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购买“防贫保险”与“扶贫项目资产保险”、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还可用于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国有经营性资产可按照不高于年度收益总额的1%提取运营管理费,可据实列支办公、人员、管理、评估等费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每年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嘎查村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支出。
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如: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类津补贴、偿还债务等支出和设立基金、垫资。
确权到旗(区)的资产收益由乡村振兴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旗(区)政府(管委会)审定。确权到苏木镇的资产由苏木镇确定分配方案,报旗(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确权到嘎查村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嘎查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发放到户的收益金经公告公示后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资产收益率可根据市场情况由旗(区)政府(管委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益分配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十)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应坚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
2.报废、报损的资产。
3.合同(协议)到期的资产。
4.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5.经营亏损、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资产。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7.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资产处置分为以下类型:
1.所有权处置。采取拍卖、转让、出售、置换等方式处置。
2.经营权处置。采取托管、租赁、合作以及对闲置经营性资产重新盘活使用等方式处置。
3.报损处置。对发生损坏、损毁的资产进行处置。能够修复、改造的,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
4.报废处置。对无法正常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的,经技术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处置。
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旗(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十一)监督管理。旗(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监管,由旗(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全面建立资产动态监管台账。
乡村振兴、财政、农牧、发改、林草、民委、教育、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卫生、文旅、商务、组织、人社、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旗(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旗(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旗(区)审计部门对苏木镇、嘎查村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处置资产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各旗(区)要在旗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各行业部门、苏木镇、嘎查村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高度重视,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旗(区)政府(管委会)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决策,明确相关部门、苏木镇管理责任清单,配强工作队伍,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管护运营、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
旗(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旗(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提供意见建议,提出旗(区)级收益分配方案等。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镇、嘎查村将确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旗(区)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本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苏木镇党委、政府是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直接主体,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统筹确权至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嘎查村“两委”负责确权到本嘎查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式,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深入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政策宣传,提高脱贫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积极参与性,营造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旗(区)要把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衔接补助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旗(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产台账管理、资产主体责任落实、资产权益分配使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