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7-09 10:11
- 浏览次数:
阿署办发〔2024〕38号
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一足球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足球网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和《第一足球网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现就进一步做好盟行署重大决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制度
(一)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下列事项属于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1.制定有关第一足球网、市场管理、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目录编制。盟行署办公室负责盟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盟司法局负责盟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盟行署各单位应当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制定执行拟以盟行署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送盟司法局。决策事项建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程序、完成时限等。
2.目录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经审定的年度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原则上应当经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盟委同意后,由盟行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3.动态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盟行署年度工作情况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年度事项目录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盟司法局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调整、公布。
二、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和解读(依法应保密的除外)等法定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组织听证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一)决策启动(拟订决策草案)。盟行署决定启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明确决策承办单位。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业务骨干或行业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拟订的决策草案,应当向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地区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2.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二)公众参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1.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说明、决策依据理由等内容,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2.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3.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包括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协商。
4.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四)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凡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前进行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五)合法性审查。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和盟行署办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履行。各地各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1.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盟行署办公室批转。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完成草案调研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后,应当将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决策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启动决策程序、相关法律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履行法定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报送至盟行署办公室,经内部收文、批转至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3.盟行署办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权限、内容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有关说明及理由等内容。
(六)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承办单位按照盟行署办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应当将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汇总形成请示材料报盟行署研究。盟行署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进行审核,决策事项材料完备的,由承办单位提交盟行署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讨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盟行署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按规定应当向盟委请示报告或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决策公布和解读。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公报》、盟行署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宣传解读等工作。
(八)决策执行和调整。盟行署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实施。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实施的需要或者盟行署的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定期向盟行署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事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九)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提请有关单位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落实落细。
(二)严格流程管理。决策承办单位报请盟行署审议决策事项时,应按照规范、严格、审慎的工作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决策事项,盟行署办公室一律不予收件办理,按规范要求退回并责令对程序缺失、材料补正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三)加强督导检查。盟行署办公室要通过定期通报和重点事项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承办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年度事项保质保量完成,对未按相关要求落实工作的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