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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盟矿山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4〕44号


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盟矿山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2024年8月16日,盟委书记黄雅丽主持召开2024年第32次盟委委员会议,听取了全盟矿山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按照盟委会议安排,现将《全盟矿山工作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问题隐患整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责任清单,主动对照认领问题,并结合全盟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行动,逐项推动各项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2024年8月27日



全盟矿山工作责任清单


一、问题清单

(一)安全理念树得不牢

1.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比如,兰太巴音煤矿入井检维修、抽水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百灵煤矿领导未按要求“带班下井”。

责任单位:阿左旗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安全红线意识淡薄。比如,额济纳旗庆华矿业今年2个月内反复出现重大隐患,反映出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没有“举一反三”,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置若罔闻,直至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采取强制停电措施。经检查组现场复核,2号露天采坑边坡高、陡,深度超过120米,西侧、南侧有明显的裂隙,生产设备位于松散堆料边上,存在边坡垮塌风险。

责任单位: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自查隐患意愿不强、能力不足、应付差事。2023年全盟矿山企业自查仅发现重大隐患1条,各级监管部门查出重大隐患58条,风险辨识严重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企业对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责任漠视。比如,电器离热源近或者散热空间不足、灭火器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电路接线不合规等常识性问题。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5. 市场经济活跃时易引发超强度、超能力和冒险作业开采等苗头,市场经济低迷时易出现安全投入不足、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队伍不稳等问题,安全风险防控未做到“关口前移”和“源头管控”,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建设进度慢。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6. 部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紧缺、人员招聘难度大。大部分非煤矿山“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全或不能满足从业经历要求。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7. 企业从业人员更换频繁、流动性较大,导致安全培训教育虽然频次高但跟不上形势与政策要求,有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层刚到矿山“一问三不知”。比如,百灵煤矿在股权股东发生变化时,交接工作不到位,新进驻人员对既往反馈的重大隐患毫不知情,整改更是无从谈起。

责任单位:阿左旗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二)职责履行有差距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自身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系统等不熟悉,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比如,阿右旗卡修塔塔铁矿矿长,分不清主副井。

责任单位:阿右旗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旗区监管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未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存在一个部门一个说法的情况,各管一块还没有管严管好,监管的“吹哨员”作用发挥不理想。

责任单位: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包保责任未严格执行,未认真对企业整改情况履行复查监管职责。比如,6月份专家组对策克口岸蒙太煤炭化工选煤厂进行核查,发现仍有2023年的33条隐患未完成整改,企业上报的整改情况与复核结果存在较大差距。

责任单位:策克口岸管委会,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行政执法“宽松软”,偷挖盗采、以探代采、未批先建、违规生产风险大,无序生产伴随着巨大的生态环境和生产安全风险。比如,额济纳旗小红山钒钛磁铁矿,2012年取得采矿证,尚未办理环评、安评、能评证照。现场组装了大型选矿设备,存在明显的采矿、卖矿石行为,工业场地、采矿设施违法占地,采矿、堆料破坏环境的面积大,2023年6月以来就存在这种情况,属于未批先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探矿过程中四处遗留挖坑,严重破坏原生植被。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林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5. 在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畅通生命通道相关工作中,监管部门未对矿山企业进行检查,还存在明显短板。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三)防范机制不健全

1. 没有建立健全部门定期联合执法、安全生产会商、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相关制度,制度管事方面还存在短板。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企业的基础性、专业性文件存在“缺陷”,设计无法指导生产。比如,阿右旗卡修塔塔铁矿的安全专篇系2008年制定,无法满足当前生产和监管的指导需求。在检查尾矿库时,发现有8家企业存在尾矿库手续不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更新等问题。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及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10月30日

3. 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制度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仅限于“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比如,盟内矿山企业爆破作业全部委托专业爆破公司开展,在实地检查额济纳旗众安爆破公司时发现,火工品存储基本合规,但进出库形不成“闭环”,从购买、运输、储存和实施爆破作业未纳入公安监管“闭环”,而且库管人员对于火工品的申报、使用流程含糊其词。

责任单位:盟公安局,额济纳旗及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四)历史欠账整改难度大

1. 一些长期停工停产的企业,生态环保建设历史欠账多,安全基础和安全管理严重不足,对存在的问题不主动整改或无力整改,问题长期挂账。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一些无主采坑、采硐,易发生偷挖盗采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和环保隐患。比如,吊井子非煤矿山已发生偷挖盗采现象,目前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责任单位:阿右旗人民政府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任务清单

(一)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工作

1.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新开办的企业、复工复产的企业,严格上好“安全生产第一课”,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生产或复产前必须开展专题培训。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强化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建立相对稳定、熟悉阿拉善情况的第三方专家团队库,常态化邀请专家团队进行培训、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安排有关负责人和“五职”矿长每年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强化工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表彰奖励等方式,培育企业的安全文化,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做好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全员自救器佩戴演练,进一步增加综合实战能力。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二)开展矿山治理专项行动

1. 坚决纠治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情况不清、底数不明的问题。严格落实《第一足球网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集中利用2个月时间,通过旗区自查、盟级督查,全面起底所有的采矿权、探矿权及在产、阶段性停产、永久停产矿山,健全完善监管台账。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15日

2. 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破坏生态的行为,坚决杜绝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生产建设行为。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厘清生产企业、矿山的股权关系,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依法分类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解决矿山“核而不建”、“占而不采”问题。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确保各类问题隐患闭环销号。出煤的矿山都要按照广义煤矿进行监管,对于采空区治理、灾害治理等项目工程,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采空区治理项目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矿山监管部门按照露天煤矿的标准要求将其纳入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5. 加强尾矿库治理,认真开展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对尾矿库隐蔽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和自查自改。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及停用停建超过三年,复工复建无望等符合条件的尾矿库,实施闭库。要将尾矿库日常巡检纳入闭环,重点落实好防汛度汛措施。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6. 举一反三做好国家矿监局内蒙古专项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8月5日—8日,督导组实地赴阿左旗金宝利格石墨矿、阿右旗红山铜金矿检查,反馈“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三个层面问题46条,其中盟行署4条、阿右旗政府4条、盟应急局5条、阿右旗应急局5条、阿左旗金宝利格石墨矿11条、阿右旗红山铜金矿17条。各旗区和矿山行业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整改。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盟应急管理局,阿左旗、阿右旗及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7. 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压实各级政府(管委会)、行业部门及矿山企业监管责任和治理责任,开展重点矿区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回填的尽快回填,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30日

8. 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用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活动,使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营全过程。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统筹抓好发展、安全和环保工作

1. 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煤矿“四个一批”指导意见和非煤矿山资源优化整合实施方案,

对既有矿山矿权分类处置,引导“僵尸企业”、“半僵尸企业”及时止损退出。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有效投入,推动企业生产上规模、生产和环保水平上台阶,绿色矿山、智慧矿山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责任单位:盟能源局负责制定煤矿“四个一批”指导意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矿山资源优化整合实施方案报盟行署,由盟自然资源局指导和汇总,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完成时限:10月31日

2.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监管、联合分析原因的有效协同机制。既要降低监管成本和减少对企业的干扰,更要共同分析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停产的原因,帮助解决企业存在的办证难、复工难问题。要科学合理、分类制定在建、在产、临时停工停产、长期停工停产的监管计划和检查标准,对于停工停产企业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对于长期停工停产的矿山安装监控设备,利用技防手段加大监管力度,降低人工监管成本。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公安局、林草局,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加强社会监管。充分发挥农牧民、护林员、护边员、草原管护员、边防哨所和基层派出所的作用,强化群防群治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重大隐患监督举报的奖励标准,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举报电话等。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要及时兑现奖励。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督促和指导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全面了解潜在风险,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疏散逃生、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理措施和流程,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同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对处理措施和流程进行实践检验,反查不足和短板,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意识和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建立常态化投入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各地区利用3—5年时间的持续投入,集中解决基础建设、监管能力、救援水平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长期坚持。

3. 发挥包保责任的作用,动态调整和明晰包保责任主体,重点解决安全生产检查“异化”为查台账、听汇报的问题。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健全完善隐患整改部门销号制度,坚决杜绝“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的问题。对重大隐患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在谎报瞒报事故奖励制度中增加联合惩戒、提级调查相关内容。对“纸面整改”、“虚假整改”严厉处罚,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5. 加大重大隐患督办工作力度。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环保问题整改任务的,按年度《旗区、盟直机关单位、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予以相应扣分,作为主要责任部门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参考。

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安委办、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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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有关委、办、局:

2024年8月16日,盟委书记黄雅丽主持召开2024年第32次盟委委员会议,听取了全盟矿山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按照盟委会议安排,现将《全盟矿山工作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问题隐患整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责任清单,主动对照认领问题,并结合全盟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行动,逐项推动各项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2024年8月27日



全盟矿山工作责任清单


一、问题清单

(一)安全理念树得不牢

1.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比如,兰太巴音煤矿入井检维修、抽水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百灵煤矿领导未按要求“带班下井”。

责任单位:阿左旗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安全红线意识淡薄。比如,额济纳旗庆华矿业今年2个月内反复出现重大隐患,反映出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没有“举一反三”,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置若罔闻,直至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采取强制停电措施。经检查组现场复核,2号露天采坑边坡高、陡,深度超过120米,西侧、南侧有明显的裂隙,生产设备位于松散堆料边上,存在边坡垮塌风险。

责任单位: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自查隐患意愿不强、能力不足、应付差事。2023年全盟矿山企业自查仅发现重大隐患1条,各级监管部门查出重大隐患58条,风险辨识严重不到位。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企业对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责任漠视。比如,电器离热源近或者散热空间不足、灭火器超过使用有效期限、电路接线不合规等常识性问题。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5. 市场经济活跃时易引发超强度、超能力和冒险作业开采等苗头,市场经济低迷时易出现安全投入不足、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队伍不稳等问题,安全风险防控未做到“关口前移”和“源头管控”,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建设进度慢。

责任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6. 部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紧缺、人员招聘难度大。大部分非煤矿山“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全或不能满足从业经历要求。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7. 企业从业人员更换频繁、流动性较大,导致安全培训教育虽然频次高但跟不上形势与政策要求,有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层刚到矿山“一问三不知”。比如,百灵煤矿在股权股东发生变化时,交接工作不到位,新进驻人员对既往反馈的重大隐患毫不知情,整改更是无从谈起。

责任单位:阿左旗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二)职责履行有差距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自身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系统等不熟悉,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比如,阿右旗卡修塔塔铁矿矿长,分不清主副井。

责任单位:阿右旗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旗区监管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未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存在一个部门一个说法的情况,各管一块还没有管严管好,监管的“吹哨员”作用发挥不理想。

责任单位: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包保责任未严格执行,未认真对企业整改情况履行复查监管职责。比如,6月份专家组对策克口岸蒙太煤炭化工选煤厂进行核查,发现仍有2023年的33条隐患未完成整改,企业上报的整改情况与复核结果存在较大差距。

责任单位:策克口岸管委会,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行政执法“宽松软”,偷挖盗采、以探代采、未批先建、违规生产风险大,无序生产伴随着巨大的生态环境和生产安全风险。比如,额济纳旗小红山钒钛磁铁矿,2012年取得采矿证,尚未办理环评、安评、能评证照。现场组装了大型选矿设备,存在明显的采矿、卖矿石行为,工业场地、采矿设施违法占地,采矿、堆料破坏环境的面积大,2023年6月以来就存在这种情况,属于未批先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探矿过程中四处遗留挖坑,严重破坏原生植被。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林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5. 在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畅通生命通道相关工作中,监管部门未对矿山企业进行检查,还存在明显短板。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三)防范机制不健全

1. 没有建立健全部门定期联合执法、安全生产会商、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相关制度,制度管事方面还存在短板。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企业的基础性、专业性文件存在“缺陷”,设计无法指导生产。比如,阿右旗卡修塔塔铁矿的安全专篇系2008年制定,无法满足当前生产和监管的指导需求。在检查尾矿库时,发现有8家企业存在尾矿库手续不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更新等问题。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及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10月30日

3. 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制度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仅限于“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比如,盟内矿山企业爆破作业全部委托专业爆破公司开展,在实地检查额济纳旗众安爆破公司时发现,火工品存储基本合规,但进出库形不成“闭环”,从购买、运输、储存和实施爆破作业未纳入公安监管“闭环”,而且库管人员对于火工品的申报、使用流程含糊其词。

责任单位:盟公安局,额济纳旗及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四)历史欠账整改难度大

1. 一些长期停工停产的企业,生态环保建设历史欠账多,安全基础和安全管理严重不足,对存在的问题不主动整改或无力整改,问题长期挂账。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一些无主采坑、采硐,易发生偷挖盗采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和环保隐患。比如,吊井子非煤矿山已发生偷挖盗采现象,目前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责任单位:阿右旗人民政府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任务清单

(一)扎实做好风险防控“关口前移”工作

1.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新开办的企业、复工复产的企业,严格上好“安全生产第一课”,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生产或复产前必须开展专题培训。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强化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建立相对稳定、熟悉阿拉善情况的第三方专家团队库,常态化邀请专家团队进行培训、指导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安排有关负责人和“五职”矿长每年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强化工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表彰奖励等方式,培育企业的安全文化,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做好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全员自救器佩戴演练,进一步增加综合实战能力。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二)开展矿山治理专项行动

1. 坚决纠治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情况不清、底数不明的问题。严格落实《第一足球网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集中利用2个月时间,通过旗区自查、盟级督查,全面起底所有的采矿权、探矿权及在产、阶段性停产、永久停产矿山,健全完善监管台账。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15日

2. 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破坏生态的行为,坚决杜绝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生产建设行为。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厘清生产企业、矿山的股权关系,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依法分类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解决矿山“核而不建”、“占而不采”问题。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确保各类问题隐患闭环销号。出煤的矿山都要按照广义煤矿进行监管,对于采空区治理、灾害治理等项目工程,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采空区治理项目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矿山监管部门按照露天煤矿的标准要求将其纳入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5. 加强尾矿库治理,认真开展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对尾矿库隐蔽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和自查自改。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没有生产经营主体及停用停建超过三年,复工复建无望等符合条件的尾矿库,实施闭库。要将尾矿库日常巡检纳入闭环,重点落实好防汛度汛措施。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6. 举一反三做好国家矿监局内蒙古专项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8月5日—8日,督导组实地赴阿左旗金宝利格石墨矿、阿右旗红山铜金矿检查,反馈“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三个层面问题46条,其中盟行署4条、阿右旗政府4条、盟应急局5条、阿右旗应急局5条、阿左旗金宝利格石墨矿11条、阿右旗红山铜金矿17条。各旗区和矿山行业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整改。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盟应急管理局,阿左旗、阿右旗及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7. 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压实各级政府(管委会)、行业部门及矿山企业监管责任和治理责任,开展重点矿区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回填的尽快回填,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10月30日

8. 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用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活动,使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营全过程。

责任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统筹抓好发展、安全和环保工作

1. 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煤矿“四个一批”指导意见和非煤矿山资源优化整合实施方案,

对既有矿山矿权分类处置,引导“僵尸企业”、“半僵尸企业”及时止损退出。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有效投入,推动企业生产上规模、生产和环保水平上台阶,绿色矿山、智慧矿山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责任单位:盟能源局负责制定煤矿“四个一批”指导意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矿山资源优化整合实施方案报盟行署,由盟自然资源局指导和汇总,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完成时限:10月31日

2.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监管、联合分析原因的有效协同机制。既要降低监管成本和减少对企业的干扰,更要共同分析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停产的原因,帮助解决企业存在的办证难、复工难问题。要科学合理、分类制定在建、在产、临时停工停产、长期停工停产的监管计划和检查标准,对于停工停产企业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对于长期停工停产的矿山安装监控设备,利用技防手段加大监管力度,降低人工监管成本。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公安局、林草局,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3. 加强社会监管。充分发挥农牧民、护林员、护边员、草原管护员、边防哨所和基层派出所的作用,强化群防群治发现问题的能力。提高重大隐患监督举报的奖励标准,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生产、建设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办公场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举报奖励公告牌、举报电话等。对核查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要及时兑现奖励。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督促和指导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全面了解潜在风险,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疏散逃生、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等应急处理措施和流程,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同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对处理措施和流程进行实践检验,反查不足和短板,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意识和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2. 建立常态化投入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各地区利用3—5年时间的持续投入,集中解决基础建设、监管能力、救援水平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盟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长期坚持。

3. 发挥包保责任的作用,动态调整和明晰包保责任主体,重点解决安全生产检查“异化”为查台账、听汇报的问题。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4. 健全完善隐患整改部门销号制度,坚决杜绝“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的问题。对重大隐患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在谎报瞒报事故奖励制度中增加联合惩戒、提级调查相关内容。对“纸面整改”、“虚假整改”严厉处罚,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盟安委办,各旗(区)安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

5. 加大重大隐患督办工作力度。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环保问题整改任务的,按年度《旗区、盟直机关单位、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予以相应扣分,作为主要责任部门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参考。

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安委办、生态环境局,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完成时限: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