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9-30 10:41
- 浏览次数:
阿署发〔2024〕27号
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经盟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30日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24〕16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推动企业注销登记、信息变更、信用修复、新能源充电桩报装、创业担保贷款、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等事项线上集成办理。推出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开办露营地一件事等一批集成化办理事项。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涉企一类事一站办”服务专区。建立“服务管家”专职代办员机制。设立中介服务自选服务区,为企业提供税务、金融、法律、人才、国际贸易、水、电、气、暖、热、信等服务。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企业服务专席功能,提供24小时“全程监督—限时办结—专人回访”全闭环管理服务。(盟政数局)
三、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民营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适当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质押融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持民营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土地经营权等作为增信措施融资贷款。(金融监管分局)
四、对数字经济、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民营企业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优化监管方式。给予新兴产业企业1至2年的成长“包容期”,在“包容期”内以柔性监管方式为主,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留足新兴产业发展空间,营造创新环境。(盟市场监管局、政数局、商务局)
五、建立优质合规民营企业“白名单”并动态更新,减少对“白名单”企业和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相关企业合理诉求予以快速办理,切实做到“无事不扰”,为企业发展减负。全面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对同一检查对象推行合并检查或者组织联合检查,检查结果盟旗(区)两级互认共享,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非必要一年只查一次”。(盟行署办)
六、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消防、劳动保障监察等领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以指导教育为先,通过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措施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盟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
七、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对企业提交的符合修复条件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盟级初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重塑信用形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相关信息被屏蔽后,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减负焕新。(盟中级人民法院,金融监管分局、人行)
八、依法规范适用强制措施,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灵活采取查封等措施,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民营企业家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允许其在职权范围内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避免企业陷入管理无序状态。(盟公安局,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
九、对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全盟“无分歧”欠款动态清零。依法做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工作,落实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和信用监督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察等制度常态化对接机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监管,避免出现新的拖欠。(盟委巡察办,盟财政局、审计局)
十、严格落实财政科技投入刚性增长机制,提高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引导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积极争取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全盟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争取网络货运代开发票试点,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发展网络货运业。对发展总部经济或符合总部机构要求的网络货运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盟财政局、交通局、科技局)
十一、确定盟旗(区)两级联系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名单,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实行领导干部包联服务。按规定申报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加大对行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在资质认定和荣誉表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群团组织兼职干部、政府顾问。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评选中优先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适时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慰问活动。(盟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盟委统战部,工商联、妇联、团委、工会)
十二、对非本地户籍民营企业家子女,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子女申请就读或转入我盟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入学。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盟内医院就医可享受专员引导和全程陪同就医等便利和优先服务,享受盟外合作医院绿色就医通道待遇。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盟内机场可享受贵宾通道安检登机或到达出港待遇,随同出行人员可一并享受。(盟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教体局、卫健委,民航机场)
十三、支持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向民营企业职工免费开放。支持盟属国有企业文化、体育场馆向民营企业职工低收费开放。积极联络盟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联谊活动,帮助民营企业青年职工搭建交友平台。指导民营企业制定集中休班日、新婚津贴、安家费、新婚过渡用房等激励政策,解决民营企业青年职工婚恋问题。(盟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将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政府引进人才有关政策适用范围,在科研支持、待遇保障、人才流动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支持企业外聘退休专家开展急需产业课题研究。优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论文等限制,可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职称评审。(盟委组织部,盟人社局、科技局)
十五、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盟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推动解决。(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盟政数局、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