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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农牧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行政执法对象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

本制度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时,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条  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办案的原则。

第四条  明确评估范围。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企业作出十万元(含)以上的罚款,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十万元(含)以上的;

(二)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等重大影响的;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涉及乡村振兴等民生项目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减损企业权益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

第五条  行政许可案件办理原则。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充分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法按照相关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涉企行政许可案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是否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是否在法定的许可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如延期许可对企业的开办、生产经营影响情况。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原则。应当遵循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应当充分保障企业的知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适用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企业确有经济困难,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双送达”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书面告知企业违法失信带来的影响及信用修复流程,主动提示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第七条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期限把握时,要注重满足涉案企业对案件办理进程的合理期待,强化办案流程节点管控,从严控制延期许可、延期处理期限审批,提高案件办理工作效率。要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优化营商环境承诺办理期限,防止因案件办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

第八条  盟局各业务科室是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责任科室,盟局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案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办案人员负责组织经济影响评估及采取相关防范处置措施。

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要定期对本科室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自查,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局执法监管科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纳入案卷评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执法监管科
信息来源:第一足球网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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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农牧局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行政执法对象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

本制度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为企业时,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尽可能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条  对涉企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办案的原则。

第四条  明确评估范围。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企业作出十万元(含)以上的罚款,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十万元(含)以上的;

(二)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等重大影响的;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涉及乡村振兴等民生项目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减损企业权益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

第五条  行政许可案件办理原则。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充分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法按照相关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涉企行政许可案件,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是否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是否在法定的许可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如延期许可对企业的开办、生产经营影响情况。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原则。应当遵循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应当充分保障企业的知情、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企业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适用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企业确有经济困难,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双送达”机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书面告知企业违法失信带来的影响及信用修复流程,主动提示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第七条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期限把握时,要注重满足涉案企业对案件办理进程的合理期待,强化办案流程节点管控,从严控制延期许可、延期处理期限审批,提高案件办理工作效率。要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优化营商环境承诺办理期限,防止因案件办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

第八条  盟局各业务科室是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责任科室,盟局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案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办案人员负责组织经济影响评估及采取相关防范处置措施。

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要定期对本科室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自查,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按照责任倒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局执法监管科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工作纳入案卷评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