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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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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政策法规解读
- 发布日期:2025-11-2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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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政策法规解读
1.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调整哪些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0条规定,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该编主要规定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与每个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
比如: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相互扶养、父母子女关系等人身权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继承等财产权关系。
家和万事兴,治国先齐家,法律是我们守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的坚强后盾
2.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民事登记形式。结婚登记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经法定程序,是我国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的贯彻实施。
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一些现实生活中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民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例如:老李与阿华于1994年2月15日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3.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怎么办?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偶有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如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形。结婚登记程序上出现错误瑕疵,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并不代表婚姻直接无效,婚姻是否有效,具体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事由,不可仅凭“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但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② 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③男女双方没有除彼此以外的其他配偶,有其他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之前。
同居关系:
①第一种同居关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
已经结婚的男女如果以夫妻的名义与其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②同居关系第二种:双方均是非婚的单身状态,在一起同居。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由于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抚养权和继承权等。
5.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法婚姻关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形式要件是必要的形式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以下①-⑤为实质要件,⑥-⑦为形式要件:
①由于我国尚未承认同性婚姻。目前,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异性男女。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③双方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⑥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于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婚姻关系。
⑦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6.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
成立有效婚姻,必须完全符合下述“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①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
②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原则)。
③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形式要件:
①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若日后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7.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另外,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原则。
8.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有效吗?
未到法定婚龄而办理结婚登记是一种违法行为,视为婚姻无效,且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周岁的计算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的生日为准,当事人在生日当天满法定婚龄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例如:楚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5月26日,她在2019年5月26日当天即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9.父母有权干涉儿女的婚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这意味着每一位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拥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人的干预,即使是父母,也无权干涉儿女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例如,周阿姨一直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自己女儿的婚姻指手画脚,说一不二,对女婿的挑选也甚是苛刻,希望女儿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寻找伴侣,各种限制女儿对结婚对象的选择,这是典型的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恶劣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即使是父母,也没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那么父母有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0.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作为一条原则性规定,男女平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每一位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平等的婚姻自主权:结婚时,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择权和生育权: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抚养和管教的权利;对家庭日常事务和重大决定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所有家庭成员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权利义务应一律平等。
家庭关系当中的一些生活事务处理,夫妻双方可以互相协商,因男女性别差异而自愿选择不同的角色分工,并不违背男女平等原则。
保障男女平等制度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
1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主,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小明和小红携有效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并且完全基于自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任何人不得干预,若小明的父母阻止小明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
12.什么是包办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并非自愿的结合,而是因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被包办强迫的婚姻。
例如,小华的父母为促使小华尽早完成婚事,联系了阿花父母包办小华和阿花的婚事,尽管小华和阿花已明确表达拒绝的意愿,双方父母仍然包办强迫他们缔结婚姻,这是由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13.什么是买卖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买卖婚姻在强迫包办的基础上,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如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的不同形式表现,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14.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
例如:小美与小杰是一对情侣,小美利用小杰想要娶她的强烈愿望,在订婚期间以结婚为由多次向小杰索要财物,婚后小美不愿与小杰好好生活,搬回娘家住,还多次挑起争端,想要和小杰离婚。我国的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小美为了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借婚姻之名向小杰索取财物的行为严重违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
15.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什么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两者虽然都具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还是有具体区别的,比如:
1.买卖婚姻:至少一方当事人是非自愿结婚的;买卖婚姻中的财物通常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索要的。
2.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结婚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过多的财物,把婚姻作为谋取财物的工具。
16.收取彩礼等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明文禁止民间彩礼给付,但若将婚姻视为谋取钱财的手段,借婚姻的名义向对方索要高额彩礼,且严重影响到当事人婚后生活,应认定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家庭不得把婚姻当成一种敛财方式。
婚姻幸福美满、家庭和谐温馨是每个人的期盼,勿让彩礼成为幸福的绊脚石,我们应反对高价彩礼,遏制攀比之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将美好不断推进,让婚姻真正回归本质。
17.在哪些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话题在婚姻家庭问题中一直热度不减,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因彩礼而引发的民间纠纷屡见不鲜。
如果已经给付了彩礼,但是最后并未成功缔结婚姻,那么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离婚,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返还比例是多少?
在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上,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做出最公正的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8.为什么不提倡天价彩礼?
一些情侣受奢侈攀比之风的影响,使结婚习俗变了味,不管家庭是否承受得起,都要大操大办,并对婚姻“明码标价”,出现了“天价彩礼”现象,这让爱情和婚姻变得更像是一种交易,失却了真诚,有些家庭为了凑彩礼、办婚席,既借又贷,债台高筑。从长远来看,“天价彩礼”不会带来幸福生活,只会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恶化社会风气,影响社会进步。
随着“天价彩礼”的问题日益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话题,民政部于2021年4月和9月先后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积极推动各地的婚俗改革实验区建设,治理天价彩礼等婚嫁陋习,倡导文明家风。
为积极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共同营造美好和睦的婚姻家庭氛围,2022年1月,中央文明办、全国妇联、民政部向广大家庭发出《弘扬美德传家风移风易俗树新风》倡议书。
倡议书中指出,要弘扬家庭美德,尊老爱幼,母慈子孝,共建文明家庭、共育文明新风,坚决抵制天价彩礼、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良风气。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我们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凝聚家的力量,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
对于“天价彩礼”的问题,于“法”而言,以婚姻作为谋取大量钱财的手段是违法行为;于“家”而言,金钱的地位超越爱情,属于颠覆了婚姻家庭的本质;于“民”而言,因彩礼而分道扬镳的情况数不胜数,给很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实无必要。
19.哪些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因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赠与。
20.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能起诉要回吗?
恋爱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谈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可不可以要回呢?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要回,要根据转账的性质而定,如果给对方转账是借贷关系的性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是恋爱期间互送围巾、衣物、礼物等日常生活物品,或表达情谊的转账,则属于普通赠与的性质,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至受赠方后,可不予返还,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
21.“青春损失费”受法律支持吗?
情侣在分手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出现了很多啼笑皆非的新型名词,如“青春损失费”“衰老费”“分手费”……这些五花八门的“赔偿费用”,是否真的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其实,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打着“青春损失费”的旗号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财物,如果其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觉得对方亏欠自己所以需要赔偿,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
另外,情侣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非婚同居是公民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并不会触犯法律禁区(例外情况:已有合法配偶的一方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或者明知道对方已有合法配偶却仍与对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总之,在通常情况下,恋爱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误婚费”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受到了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或产生了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其他财产纠纷等,是可以依法向对方要求赔偿或补偿的。
22.“婚约”受法律保护吗?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只是一种民间习俗,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约定。订立婚约不是缔结婚姻的必经法定程序,男女双方能否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与婚约没有必然联系,就算其中一方毁约,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合法婚姻的成立必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
婚约属于公民双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关系范围,所以说,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不愿履行婚约,另一方不得强制要求其履行;当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婚约时,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23.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一)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不利于家庭文明建设,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结婚,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叔、伯、姑、舅、姨等。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4.哪些情况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重婚罪?
重婚是指当事人未解除前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当事人已有合法配偶,在其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事实上的重婚:合法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又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是违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婚姻的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小王与阿花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一直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小王又与第三人小丽办理结婚登记,小王由此构成重婚罪。
如果第三人小丽明知道小王已有合法配偶,仍与小王办理婚姻登记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
2.小王和阿花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他们婚姻的存续期间,小王外出打工遇到小丽,两个人在外地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还举办了婚礼,小王是事实重婚。
3.小王已婚的事情暴露,小丽知情,却仍然愿意与小王办理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小王和小丽都构成重婚罪。
25.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本条行使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应当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6.可以请求撤销的婚姻有哪些情形?
总结一下,可撤销的婚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
原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是否撤销婚姻,由被隐瞒的当事人自行决定,完全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
该条款说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婚前告知义务。虽然病情属于个人隐私,但夫妻关系涉及两个人的权益,在遵从婚姻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应切实保障男女双方的知情权。
27.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1)无效婚姻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是在根本上违法的婚姻。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会直接判决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涉及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问题,比如说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但与无效婚姻不同的是,可撤销婚姻赋予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当事人有权选择不撤销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无效婚姻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不仅局限于婚姻当事人,还有其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
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被胁迫的当事人本人或被隐瞒病情的当事人本人,以其意愿为主。
28.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认定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无论婚姻发生什么样的变故,血缘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消除,仍然适用婚生子女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例如,小王和阿花在合法婚内生有一女“圆圆”,在此期间,小王婚外又与第三人小丽生了一个儿子“瓜瓜”,那么圆圆就是小王的婚生子女,瓜瓜是小王的非婚生子女。圆圆和瓜瓜享有同等的子女权利,承担同等的子女义务,不因“是否婚生”而改变。虽然小王和第三人小丽之间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他们是瓜瓜的亲生父母,故均对瓜瓜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小瓜成年以后对亲生父母小王和小丽亦负有赡养义务。在小王死后,婚生女圆圆和非婚生子瓜瓜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9.无效婚姻的宣告。
宣告机关: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效果:
①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④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0.可撤销婚姻。
一、撤销机关:人民法院。
①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不包括其利害关系人);
②因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撤销权人是遭受欺诈的另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不包括其利害关系人)。
二、法律期限:
①因受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法律效果:
可撤销的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效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