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足球网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4-1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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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盟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农村牧区(含城乡接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举办者聘请厨师、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经营者或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第一足球网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服务活动。鼓励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第二章 报告与登记
第五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苏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和是否为清真聚餐等。
第六条 苏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工作。苏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发放《第一足球网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并及时报告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苏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不含100人)、200人以下(含200人)的,由所在地苏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人以上(不含200人)的,由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 监督指导人员负责实施现场检查指导。接到报告后应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禁止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
(一)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禁止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
(二)申报地或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流动厨师要求
第十条 实行流动厨师登记制度。苏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填写《第一足球网流动厨师登记表》(见附件5),建立流动厨师档案,并将清真流动厨师管理信息报旗(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流动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对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合格的流动厨师发放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证”),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换发健康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
第十三条 流动厨师应定期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卫生要求:
(一)除患有第十二条以外的疾病外,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有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流动厨师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品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第十七条 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粗加工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烹调、备餐、贮存区域等。
第十八条 宴席厨房应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和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及留样冰箱等设施。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第十九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条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应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无法满足餐用具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承办厨师自备餐饮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餐饮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二十二条 集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三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七)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七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九条 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
第三十一条 聚餐的食品应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三十二条 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倡导从简用餐,举办者、承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格落实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健全完善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三十五条 苏木(镇)政府负责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苏木(镇)政府要将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做好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每个苏木(镇)应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具体承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报告和指导工作;统筹解决协管员或信息员的工作报酬;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工作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苏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对辖区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协管员或信息员及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各旗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监管职责,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
第三十七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承接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履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及时报告集体聚餐活动。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置,并取消承办者流动厨师资格,禁止其承担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实行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迅速报告所在苏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由协管员或信息员向苏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苏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苏木(镇)政府和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苏木(镇)政府和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第一足球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和流动厨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接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协管员或信息员,由苏木(镇)政府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和监督指导职责,造成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苏木(镇)政府相关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督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举办者和流动厨师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四十三条 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和现场指导一律免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第一足球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第一足球网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2.第一足球网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3.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4.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
5.第一足球网流动厨师登记表
附件1
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举办者姓名 | 举办者住址 | ||||
联系电话 | 聚餐地点 | ||||
聚餐人数 | 聚餐时间 | 月 日 早□ 午□ 晚□ | |||
月 日 早□ 午□ 晚□ | |||||
是否清真聚餐 | 是□ 否□ | 月 日 早□ 午□ 晚□ | |||
聚餐事由 | 婚宴□ 丧事□ 生子□ 生日□ 建房□ 乔迁□ 升学□ 其他□ | ||||
厨师(主厨) 情况 | 厨师来源: 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厨师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是□ 否□ 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是□ 否□ 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是□ 否□ 厨师/帮工姓名: 联系电话: 是否有健康证:是□ 否□ | ||||
聚餐菜谱 | |||||
主要原料来源 及采购地点 | |||||
受理人签字 | 举办者签字 | ||||
指导单位接 收人员签字 |
备注: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苏木(镇)、旗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苏木(镇)、旗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2
第一足球网举办农村牧区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他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二、农村牧区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四、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六、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七、热食类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八、对每餐宴席使用的食品必须留存不少于125克的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九、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苏木(镇)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附件3
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举办者姓名 | 举办者地址 | |||
承办者姓名 | 承办者电话 | |||
聚餐人数 | 聚餐地点 | |||
聚餐时间 | 月 日 早□ 午□ 晚□ | 聚餐事由 | 婚宴□ 丧事□ 生子□ 生日□ 建房□ 乔迁□ 升学□ 其他□ | |
月 日 早□ 午□ 晚□ | ||||
月 日 早□ 午□ 晚□ | ||||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 苏木(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联系电话:
苏木(镇)政府联系电话:
苏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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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内 容 | ||||
为确保农村牧区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完全知晓《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督促聚餐举办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本人愿意承担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报告,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办者签名: 市场监督管理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举办者、承办厨师各执一份,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一份。
附件4
第一足球网农村牧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
举办者姓名: 电话:
承办者姓名: 电话:
聚餐地点:
聚餐人数:
检查指导意见:请举办者和承办者做好《第一足球网举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规定的相关工作。
整 改 意 见:
举办者签名: 承办者签名:
检查指导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监管机构,第二
联交举办者。
附件5
第一足球网流动厨师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联系电话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 | 其他职业 | |||
从业年限 | 是否 清真厨师 | 是□ 否□ | ||
家庭住址 | ||||
主要从业 地区范围 | ||||
年度健康 体检情况 | 健康证号码 | |||
健康证是否有效 | ||||
年度食品安 全培训情况 |